吉林省事业单位法人违规扣分实施办法(试行)
(吉事登〔2007〕1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维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秩序,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及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适用本办法。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事业单位法人违规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监督管理条款,以及省编办《关于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依法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意见》(吉编办[2006]162号)中规定的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第四条:各级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所列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内容实施处罚,不得在应予处罚的情形之外自行增加处罚内容。
第五条:事业单位法人违规事项除扣减相应分值外,应同时在《吉林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年审)相关辅助要件规范文本》中的违规记录页或专门记录载体上予以详实记载,以备累计和查证。
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违规扣分的基础分值为12分,依据不同违规情形扣减相应分值。扣分周期为一年。
第七条:事业单位法人受到以下处罚的应扣减相应分值:
(一)书面警告,一次扣2分;
(二)限期整改,一次扣4分;
(三)未及时办理变更事宜未超过30天的,一次扣4分;超过30天的,一次扣12分;
(四)拒绝登记机关约见谈话,一次扣4分;
(五)未参加年度报告审查,一次扣12分。
第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在扣分周期内累计扣减分值满12分的,由登记机关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九条:凡被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由登记机关视具体情节给予其不少于30天,最多不超过90天的整改期。
第十条:登记机关在事业单位整改期满前,不予受理重新登记。整改期满后,登记机关应要求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达到整改要求的,可予以重新登记。
第十一条:违规扣分载体为激光全息防伪粘贴式条形样式,分别设置1-12独立分值区间,并有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制字样。
第十二条:违规扣分载体由登记机关统一加贴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首页上方,为横向粘贴。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法人发生应予扣减分值的违规行为,由登记机关在扣分载体上相应分值处撕下对应分值号码。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法人对违规扣分有疑义的可以当场或书面向登记机关询问。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实施扣分的登记机关的上级登记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主动向事业单位法人宣传告知违规扣分的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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